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线及设施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管线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管线及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向管线检查井、雨污水井等倾倒粪便、垃圾或者设置障碍物;
(五)在管网设施覆盖面上取土、植树或者设置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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