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内违规取土,倾倒、丢弃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直排污水。
禁止在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内违规取土,倾倒、丢弃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直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