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三)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应当控制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和活动本身产生的声音,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三)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应当控制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和活动本身产生的声音,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