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城市管线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实行管线入地,附属设施箱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不能入地、入室或者不具备入地、入室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设置;
(二)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标识清晰明显,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
(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现象时,及时养护维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为城市管线入地提供条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实行管线入地,附属设施箱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不能入地、入室或者不具备入地、入室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设置;
(二)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标识清晰明显,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
(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现象时,及时养护维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为城市管线入地提供条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