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临时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因紧急维修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先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开挖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城市道路维修所挖的坑槽,应当随挖随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临时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因紧急维修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无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先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开挖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城市道路维修所挖的坑槽,应当随挖随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