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桥面及附属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
(二)名称及公共标识设置合理、规范;
(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桥梁,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一)路面、桥面及附属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
(二)名称及公共标识设置合理、规范;
(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桥梁,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