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完好,节能环保;
(二)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
(三)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防止光污染。
(一)功能完好,节能环保;
(二)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
(三)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防止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