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及造型应当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城市建筑物改变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规定。
城市建筑物改变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