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及造型应当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城市建筑物改变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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