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经征求市民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
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城市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历史风貌相协调。
城市建筑体量、形式、风格与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城市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城市天际线和机场、气象台、微波通信、历史文化遗迹、文物保护等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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