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鼓励市民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自觉遵守市民公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培育科学、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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