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鼓励市民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