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确需临时堆放、摆放、设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期满后及时清理,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