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临街门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按规范设置牌匾;
不得搭设雨(阳)棚。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放物品,不得占用店外公共场地或者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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