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户外广告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市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妨碍交通通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路名牌等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妨碍交通通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路名牌等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