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电子屏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施工工地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三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