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应当依法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宣传品陈旧毁损、色彩剥蚀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撤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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