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布实用信息,设置者应当负责管理和保洁。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布实用信息,设置者应当负责管理和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