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免费发布实用信息,设置者应当负责管理和保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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