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生活类固体废弃物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工业危险废物、电子垃圾、医疗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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