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商业服务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商业服务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