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投放。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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