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投放。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