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广场举行活动,应当遵守广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广场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破坏、损坏广场设施;活动使用音响、扩音器等,应当控制音量;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