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停车场、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
城市中暂未改造的村庄,应当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并纳入环卫一体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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