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八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八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