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
(三)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
(四)不得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
(五)携犬到户外活动时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
(六)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烈性犬的品种、大型犬的身高标准、禁止养犬区域、禁止遛犬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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