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
(五)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
(五)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