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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