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沿路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整洁、美观的硬质围挡;
(二)施工期间采取防尘措施;
(三)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四)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
(六)按照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保持场地周边清洁;
(八)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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