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声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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