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学校或者会展、娱乐、餐饮场所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学校或者会展、娱乐、餐饮场所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