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管辖本辖区内行政违法案件,跨区县重大案件由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管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