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未实行社区管理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前款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