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省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涉及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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