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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