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