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设置地锁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