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人予以警告,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