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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