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2-03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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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统筹推进、社会共促、重在养成、奖惩并举... 第四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 第五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举报,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勤劳简朴,团结友爱,诚实守信,并遵守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 第十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一)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二)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 第十一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参加赈灾捐赠、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 第十二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 ... 第十三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爱海洋,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促进人海和谐。 鼓励市民和游客参加海岸... 第十四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活动中,导游、领队应当及时劝阻不文明... 第十五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注重家庭文明素养培育、文明习惯养成,从小培养,以长率幼,弘扬传承家庭美德。 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县... 第十七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推广先进文明范例,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机制... 第十八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九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重... 第二十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和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关爱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 建立...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加快推进智慧城...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 (二)驾... 第三十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人予以警告,对非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设置地锁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物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 第三十五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