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九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整治,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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