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七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推广先进文明范例,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机制,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生动有效的形式,宣传城市文明建设成就,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谴责、曝光。
机场、车站、商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建设、文明行为先进典型等宣传展示,刊播公益广告,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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