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注重家庭文明素养培育、文明习惯养成,从小培养,以长率幼,弘扬传承家庭美德。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制定完善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合力营造安全有序、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校园周边环境。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制定完善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合力营造安全有序、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校园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