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县、区)动态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督促检查、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县、区)动态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督促检查、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