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八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和矫治社会不文明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接到移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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