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和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与行业文明标准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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