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参加慈善公益的个人及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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