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获得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或者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部门采集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记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获得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或者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部门采集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记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