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多次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在本住宅小区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督促改正。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多次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在本住宅小区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督促改正。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