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棚及充电设施;
(四)商业、办公、居住密集区域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
(五)公共场所、窗口单位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一)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棚及充电设施;
(四)商业、办公、居住密集区域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
(五)公共场所、窗口单位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