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类载体和有效形式,开展乡风民风教育,推进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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