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爱海洋,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促进人海和谐。
鼓励市民和游客参加海岸清洁行动、增殖放流活动和其他爱海护海活动,不捕捞、垂钓增殖放流苗种,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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